文明用语,耐心倾听★★;热情服务★★★,认真记录;按责转办,跟踪到位;及时回访★★★,严谨公布★;业务熟练,标准规范;团结协作,携手为民。
一、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址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公告(如有必要)→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四、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有地上物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原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证明外,也可提供工商部门经更址登记的营业执照或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注★:本条款“地址★”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权利人的地址★★★。对自然人来说,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对法人或其他机构来说,则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6、经数字化地籍测量的宗地图(原件); 7★、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8★★★、属委托代办的另提交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境外的须按规定经公证或认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收费标准 1★★★、登记费: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规定执行。小微企业免收★★★。 2、不动产权证工本费:每增加一本10元/本。 六、业务受理窗口 1、除台城外,属地国土资源所服务窗口。 2★★、台城内的,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台山市新宁体育馆北门斜对面市新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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